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班讲义三十四
( 1 )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 “转租”给他人的行为属于租赁行为,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 2 )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 光租业务 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 干租业务 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相关链接】对远洋运输企业 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 征收营业税。
( 3 )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 广告业
( 1 )广告代理业务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 2 )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八)转让无形资产
1. 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拷贝、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
( 1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 2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013 年新增)
( 3 )土地租赁,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2.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2012 年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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