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班讲义二十一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 3 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 13 分, 2012 年的分值为 15 分。其中, 2008 年、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和 2012 年的简答题均来自本章。本章考点较多,复习难度很大。在 2013 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估计在 15 分左右,考生应重点关注“有限合伙企业”和“合营企业”的简答题。
最近 3 年题型题量分析
2010 年 | 2011 年 | 2012 年 | |
单选题 | 2 题 2 分 | 4 题 4 分 | 3 题 3 分 |
多选题 | 1 题 2 分 | 2 题 4 分 | 3 题 6 分 |
判断题 | 1 题 1 分 | 2 题 2 分 | 1 题 1 分 |
简答题 | 1 题 5 分 | 1 题 5 分 | 1 题 5 分 |
合计 | 5 题 10 分 | 9 题 15 分 | 8 题 15 分 |
2013 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3 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小幅调整,其主要变化是:( 1 )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清算”进行了删减;( 2 )删掉了“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单元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 ★★★ )( P91 )
1.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 2007 年单选题)
2. 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解释】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 100 %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但个人独资企业自己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
【相关链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 ★★★ ) ( 2007 年判断题、 2008 年单选题、 2009 年多选题、 2009 年判断题)( P92 )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 1 )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解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 2 )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解释】港、澳、台同胞独资设立的企业属于外资企业。
( 3 )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解释】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先企业后个人。如果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不足,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有可能“狗急跳墙”,利用工作时间抢银行。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2011 年多选题)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解释】中国的“公司”仅限于“有限责任”,既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5.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 1 )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 “ 劳务 ” 出资。
( 2 )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解释 1 】( 1 )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 “ 个人财产 ” 出资的,仅以 “ 个人财产 ” 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与家庭共有财产没有关系;( 2 )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 “ 家庭共有财产 ” 出资的,必须以 “ 家庭共有财产 ” 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 )投资人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但不能用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4 )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 “ 家庭共有财产 ” 出资的,应当在申请书上予以注明;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解释 2 】《个人独资企业法》只是规定 “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 ,但没有 “ 最低限额 ” 的要求。
【解释 3 】个人独资企业没有 “ 企业章程 ” 的法定要求。
表 3 - 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比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个人独资企业 | |
投资人 | 法人 / 自然人 | 自然人 |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 10 万元 | × |
公司章程 / 企业章程 | √ | × |
法人资格 | √ | × |
投资人的责任 | ( 1 )一般情况下只承担有限责任 ( 2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无限责任 |
所得税 | 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 投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 ★★★ )( 2005 年多选题)( P94 )
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1. 内部限制(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
( 1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2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解释】考生需要分清对内、对外的效力:( 1 )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在企业内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法定限制(法律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
( 1 )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 2 )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3 )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4 )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解释】( 1 )如果受托人超越了投资人的内部限制,考生应防守的是“第三人是否善意”;( 2 )如果受托人同本企业“交易”、“竞争”,考生应防守的是“投资人是否同意”。
【例题·多选题】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 5 万元以内的开支和 50 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假设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在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法律禁止或无效的有( )。
A. 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 100 万元的合同
B. 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 1 万元出售给本企业
C. 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 8 万元
D. 未经万某同意将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
【答案】 BD
【解析】( 1 )选项 AC :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选项 BD :未经投资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或者将企业商标转让。
四、解散和清算( ★★★ ) (P95)
1. 解散事由 ( 2008 年多选题)
( 1 ) 投资人决定解散;
( 2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 3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清算人
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解释 1 】“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但不包括受托人、投资人的继承人。
【解释 2 】债权人不能直接清算,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 “60 日 ” 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4. 财产的清偿顺序
( 1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 2 )所欠税款;
( 3 )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解释 1 】法律规定没有涉及 “ 清算费用 ” ,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作为第一顺位清偿。
【解释 2 】 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与家庭共有财产没有关系。
5. 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相关链接】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6.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 5 年 ” 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2012 年单选题)
【 例题·多选题】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 不再清偿
B. 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C. 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 2 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
D. 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 5 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
【答案】 ABC
【解析】( 1 )选项 A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2 )选项 B :投资人以其 “ 个人财产 ” 出资,应当依法以其 “ 个人财产 ” (而不能用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 )选项 CD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 “5 年 ” 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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