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班讲义四十三
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个人投资者按照该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0 年判断题)
2. 计征方法:按年计征
3. 计税依据: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 税率:适用 5% ~ 3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表 5 - 6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
【解释】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 应纳税额 =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题】某个人独资企业 2012 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181400 元,其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 =181400 × 35% - 14750=48740 (元)。
6. 特殊规定
( 1 )个体工商户的具体规定
①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42000 元 / 年,即 3500 元 / 月。
②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③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 2% 、 14% 、 2.5% 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④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 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例题】某个体工商户 2012 年度销售收入为 4000 万元,广告费扣除限额 =4000 × 15%=600 (万元):( 1 )如果实际发生的广告费为 500 万元,则税前可以扣除 500 万元;( 2 )如果实际发生的广告费为 800 万元,则税前可以扣除 600 万元,超过的 200 万元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⑤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 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
【例题】某个体工商户 2012 年度销售收入为 2000 万元,业务招待费支出为 25 万元。在本题中:( 1 )业务招待费× 60%=25 × 60%=15 (万元),销售收入× 5 ‰ =2000 × 5 ‰ =10 (万元);( 2 )在税前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 10 万元。
⑥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 2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具体规定
①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每月为 3500 元。
【解释 1 】投资者的工资、薪金收入不再按照工资、薪金的规定单独征税,而是将其并入生产、经营所得一并计算,但可以扣除一定的费用( 42000 元 / 年,即 3500 元 / 月)。
【解释 2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 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②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解释】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③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④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 2% 、 14% 、 2.5% 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 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010 年单选题)
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 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
⑦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 范围界定: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2. 计征方法:按年计征
3. 计税依据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必要的费用是指按月减除 3500 元。
4. 税率:适用 5% ~ 3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5. 应纳税额 =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 3500 元× 12 个月)×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劳务报酬所得( 2012 年不定项选择题)
1. 范围界定( 2010 年多选题)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 “非雇佣” 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设计、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演出、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等。
【解释 1 】如何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主要看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解释 2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而非“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 3 】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但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其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1 年不定项选择题、 2012 年单选题)
【解释 4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成绩突出的 “非雇员” 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考生应注意的是:雇员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非雇员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题·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收入中,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 2012 年)
A.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
B. 从非任职公司取得的董事费收入
C. 从任职公司取得的监事费收入
D. 从任职公司关联企业取得的监事费收入
【答案】 B
【解析】( 1 )选项 A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 )选项 BCD :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但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其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 计征方法:按次计征
( 1 )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 2 )属于 同一事项连续 取得收入的,以 1 个月内 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 计税依据
每次收入不足 4000 元的,减除费用 800 元;每次收入在 4000 元以上的,减除 20% 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 税率
( 1 )基本税率为 20%
( 2 )“应纳税所得额”(而非原始收入)超过一定金额的,加成征税
5. 应纳税额的计算( 2012 年单选题)
( 1 )每次收入不足 4000 元的
应纳税额 = (每次收入额- 800 )× 20%
( 2 )每次收入在 4000 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 = 每次收入额×( 1 - 20% )× 20%
( 3 )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20000 元的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每次收入额×( 1 - 20%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解释】速算扣除数(见表 5 - 7 )不用记,试卷中一般会给出,加成的情况考生应适当关注。
【例题 1 】张某 2012 年 4 月取得劳务报酬所得 3000 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 3000 - 800 )× 20%=440 (元)。
【例题 2 】张某 2012 年 4 月取得劳务报酬所得 5000 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000 ×( 1 - 20% )× 20%=800 (元)。
【例题 3 】张某 2012 年 4 月取得劳务报酬所得 50000 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0000 ×( 1 - 20% )× 30% - 2000=10000 (元)。
【例题 4 】张某 2012 年 4 月取得劳务报酬所得 100000 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00000 ×( 1 - 20% )× 40% - 7000=25000 (元)。
(五) 稿酬所得( 2011 年不定项选择题、 2012 年不定项选择题)
1. 范围界定( 2011 年单选题)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 “出版、发表” 而取得的收入,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解释 1 】考生应注意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稿酬所得强调的是作品的“出版、发表”。
【解释 2 】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释 3 】任职、受雇于 “报纸、杂志” 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 “专业人员” ,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释 4 】 “出版社” 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 计税依据
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减除费用 800 元;每次收入在 4000 元以上的,减除 20% 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 税率:基本税率为 20% ,并对应纳税额减征 30%
【解释 1 】稿酬所得的实际税率 =20% ×( 1 - 30% ) =14% 。
【解释 2 】稿酬所得没有“加成征税”的问题。
4. 应纳税额的计算
( 1 )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
应纳税额 = (每次收入额- 800 )× 20% ×( 1 - 30% )
( 2 )每次收入在 4000 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 = 每次收入额×( 1 - 20% )× 20% ×( 1 - 30% )
【例题 1 】张某 2012 年 3 月取得稿酬 3800 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 3800 - 800 )× 20% ×( 1 - 30% ) =420 (元)。
【例题 2 】张某 2012 年 3 月取得稿酬 50000 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0000 ×( 1 - 20% )× 20% ×( 1 - 30% ) =5600 (元)。
5. 计征方法:按次计征
( 1 )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 2 )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 3 )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 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 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 4 )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 5 )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 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 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 合并计算 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题 1 】某作家 1 月 5 日从甲出版社取得稿酬 600 元, 4 月 20 日从乙出版社取得稿酬 2000 元。在本题中:( 1 )由于稿酬按次征税, 1 月 5 日取得的稿酬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不能合并征收);( 2 ) 4 月 20 日的稿酬应纳个人所得税 = ( 2000 - 800 )× 20% ×( 1 - 30% ) =168 (元) 。
【例题 2 】 某作家完成了一部短篇小说, 3 月份第一次出版获得稿酬 2000 元, 8 月份该小说再版获得稿酬 500 元。在本题中:( 1 )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 )第一次的稿酬所得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 2000 - 800 )× 20% ×( 1 - 30% ) =168 (元);( 3 )再版的稿酬所得低于 800 元,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题 3 】某作家的一篇小说在一家晚报上连载三个月,三个月的稿酬收入分别为 700 元、 800 元和 900 元。在本题中:( 1 ) 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的收入,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2 ) 该作家稿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 700 + 800 + 900 - 800 )× 20% ×( 1 - 30% ) =224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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