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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班讲义四十二


第一单元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 (★★)( P242-245 )

4. 长期待摊费用( P244 )

( 1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 2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 3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解释】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 50% 以上 ;( 2 )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 2 年以上 。

( 4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 “次月” 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3 年 。

5. 投资资产

( 1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 2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6. 存货( P245 )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 先进先出法 、 加权平均法 、 个别计价法 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7. 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法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解释】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四、特别纳税调整 (★)( P253-P256 )

1.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合理方法调整:

( 1 )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 2 )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 3 )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 4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2. 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 次年 6 月 1 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 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解释】加收利息率,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 贷款基准利率加 5 个百分点 计算。

3. 纳税调整的时效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 10 年内 ,进行纳税调整。

五、非居民企业 (★)( P251 )

1. 源泉扣缴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10% )

( 1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 收入全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 2 ) 转让财产所得 ,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 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

2.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 1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 2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 3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六、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 P256-P257 )

1.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 ,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3.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 ,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解释】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4.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 中间 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 12 个月的,应当以其 实际经营期 为 1 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时,应当以 清算期间 作为 1 个纳税年度。

5.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 登记注册地 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为纳税地点。

第二单元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 P258-P261 )

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界定,我国税法采用了 “住所” 和 “居住时间” 两个标准。

1. 居民纳税人( 2010 年单选题、 2011 年判断题)

在中国境内 有住所 ,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 居住满 1 年 的个人,属于居民纳税人。

【解释】居住满 1 年是指在 1 个纳税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 365 日,临时离境不扣减在华居住天数。临时离境,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 一次离境不超过 30 日 或 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 90 日 。

2. 非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 不满 1 年 但从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属于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

【例题 1• 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取得所得的下列外籍个人中,属于居民纳税人的是( )。( 2010 年)

A.M 国甲,在华工作 6 个月

B.N 国乙, 2009 年 1 月 10 日入境, 2009 年 10 月 10 日离境

C.X 国丙, 2008 年 10 月 1 日入境, 2009 年 12 月 31 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 28 天

D.Y 国丁, 2009 年 3 月 1 日入境, 2010 年 3 月 1 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 100 天

【答案】 C

【解析】( 1 )选项 ABD :在 1 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不满 365 日;( 2 )选项 C :在 1 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 365 日,且临时离境仅 28 天,可以不扣减其在华居住天数。

【例题 2• 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人员中,属于中国居民纳税人的有( )。

A. 外籍个人甲 2009 年 9 月 1 日入境, 2010 年 10 月 1 日离境,其间一次临时离境 20 天

B. 外籍个人乙 2009 年 9 月 1 日入境, 2010 年 10 月 1 日离境,其间两次临时离境各 25 天

C. 外籍个人丙 2010 年 1 月 1 日入境, 2011 年 1 月 2 日离境,其间一次临时离境 20 天

D. 外籍个人丁 2010 年 1 月 1 日入境, 2011 年 1 月 2 日离境,其间两次临时离境各 25 天

【答案】 CD

【解析】( 1 )选项 AB :在 1 个纳税年度(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不满 365 日;( 2 )选项 CD :在 1 个纳税年度(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 365 日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 30 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 90 日的,不扣减在华居住天数。

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 P262-P285 )

(一)工资、薪金所得( 2012 年不定项选择题)

1. 工资、薪金的界定( 2008 年单选题、 2012 年单选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 “任职或者受雇” 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解释 1 】 “年终加薪、劳动分红” 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解释 2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 1 )独生子女补贴;( 2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3 )托儿补助费;( 4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解释 3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 “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 4 】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项目,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 计征方法:按月计征

3. 计税依据

( 1 )以每月收入额扣除费用 3500 元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2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工作的外籍专家,和在境外任职、受雇取得工资、薪金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以每月收入额扣除费用 4800 元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 税率:适用 3% ~ 45% 的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表 5 - 5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 )

速算

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 1500 元的

不超过 1455 元的

3

0

2

超过 1500 元至 4500 元的部分

超过 1455 元至 4155 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 4500 元至 9000 元的部分

超过 4155 元至 7755 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 9000 元至 35000 元的部分

超过 7755 元至 27255 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 35000 元至 55000 元的部分

超过 27255 元至 41255 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 55000 元至 80000 元的部分

超过 41255 元至 57505 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 80000 元的部分

超过 57505 元的部分

45

13505

【解释 1 】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解释 2 】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解释 3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不用记,试题中一般会给出,会用即可。

5. 应纳税额 = (每月收入额- 3500 元或 4800 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题】王某 2013 年 8 月取得工资收入 9400 元,假设当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三险一金)共计 1000 元,费用扣除额为 3500 元,则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9400 - 1000 - 3500=4900 (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4900 × 20% - 555=425 (元)。

6. 全年一次性奖金

( 1 )纳税人取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例题 1 】中国公民张某 2012 年 12 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30000 元(含税),当月工资为 4000 元:( 1 )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处理,但不能扣除 3500 元的费用;( 2 )将全年一次性奖金( 30000 元)除以 12 个月,按其商数( 2500 元)确定适用税率( 10% )和速算扣除数( 105 元);( 3 )全年一次性奖金 30000 元应纳个人所得税 =30000 × 10% - 105=2895 (元);( 4 )当月工资 4000 元应纳个人所得税 = ( 4000 - 3500 )× 3%=15 (元)。

【例题 2 】中国公民李某 2012 年 12 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4400 元(含税),当月工资为 2700 元:( 1 )如果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额 3500 元的,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 3500 元的差额”后的余额 3600 元 [4400 -( 3500 - 2700 ) ] ,除以 12 个月等于 300 元,按照 300 元确定适用的税率为 3% ;( 2 )李某应纳个人所得税 =3600 × 3%=108 (元)。

( 2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等,一律将全部奖金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题】中国公民王某 2013 年 4 月取得季度奖 1000 元,当月工资为 4000 元,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 ( 1000 + 4000 - 3500 )× 3%=4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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