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班讲义三十二
五、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P198-P200 )
【解释 1 】( 1 )在计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 )在计算消费税时,一般情况下谈不上抵扣的问题;只有当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 主要原材料 ”(如烟丝)已经缴纳过消费税,为避免重复征税,在计算“最终产品”(如卷烟)的消费税时,才会出现抵扣的问题。
【解释 2 】( 1 )如果甲卷烟厂将“自己生产”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对烟丝移送时未征消费税,因此,在计算卷烟的消费税时,谈不上抵扣的问题;( 2 )如果甲卷烟厂将“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由于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已经缴纳过消费税,因此,在计算卷烟的消费税时,会出现抵扣的问题。
1. 准予抵扣的情形
( 1 )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 2 )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 3 )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 4 )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 5 )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原料生产的汽车轮胎;
( 6 )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 7 )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 8 )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 9 )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 10 )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 11 )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解释】( 1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 生产领用数量 ”计算;( 2 )在计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认证的,可以全额抵扣,与“生产领用数量”无关。
2. 特殊规定
( 1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 不高于 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2 )汽车制造厂将外购的汽车轮胎用于生产小汽车,在计算小汽车的消费税时,汽车轮胎的已纳消费税不能抵扣,因为汽车轮胎与小汽车分属两个不同的税目,不能跨税目抵扣。
( 3 )卷烟 批发企业 在计算纳税时(从价计征消费税),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 4 )纳税人用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改在 零售环节 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 5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 最终消费品 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例题·单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经营行为中,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的是( )。
A. 以外购已税酒精为原料生产白酒
B. 以外购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卷烟
C. 以外购已税汽油为原料生产润滑油
D. 以外购已税汽车轮胎为原料生产应税小汽车
【答案】 B
【解析】( 1 )选项 A :酒类没有消费税的扣税规定;( 2 )选项 C :以外购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才准予抵扣;( 3 )选项 D :以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才准予抵扣。
六、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P200-P201 )
1.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1 )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 2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 3 )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4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5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 6 )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 7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 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 1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2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3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 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 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后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4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5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关税
进口货物的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
一、关税(★★★)( P293-298 )
(一)纳税人
1. 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是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解释】对从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也应按规定征收进口关税。
2. 物品的纳税人
( 1 )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
( 2 )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
( 3 )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的所有人;
( 4 )进口个人邮件的收件人。
(二)计税依据
1.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般贸易项下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 成交价格 ”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 1 )在货物成交过程中,进口人在成交价格之外另支付给卖方的佣金, 应计入 成交价格,而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则 不能列入 ,如已包括在成交价格中应予以扣除;卖方付给进口人的正常回扣,应从成交价格中 扣除 。
( 2 )卖方违反合同规定 延期交货的罚款 ,卖方在货价中冲减时,罚款则不能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 3 )到岸价格是指包括货价以及货物运抵我国关 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 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构成的一种价格,其中还应包括为了在境内生产、制造、使用或出版、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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