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 -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一)
考情分析
一、本章考点
1. 个人独资企业法
2.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和财产
3. 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4.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5. 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6.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7.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和财产
8. 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9. 有限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10. 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11.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二、考试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
三、考查分值:7~12分
四、教材变化
本章今年无变化。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 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投资人的家庭共有财产就要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从事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分支机构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 投资人决定解散;2.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 财产清偿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2. 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二、合伙企业财产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包括:
1. 合伙人的出资,即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
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
2.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3. 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两方面的特征。
独立性,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
完整性,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作为一个完整的统一体而存在。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 转让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的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 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的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三、合伙事务执行
(一)合伙事务执行
1. 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监督的权利。
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利而且有责任关心了解合伙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因此,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作为了解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有效手段,成为合伙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3)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5)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 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协议有约定
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但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合伙协议未约定
①首先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②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③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3. 有限合伙人权利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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