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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班讲义九


第二单元 公司的设立

二、出资形式( ★★★ ) (P43)

2.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2013 年新增)

( 4 )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指定的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5 )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6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 拍卖或者变卖 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解释】这一规定防止将出资的财产直接从公司抽出的做法,采取将出资财产所形成的股权折价补偿受害人损失的方式,以保障公司资本之维持、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

三、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2013 年新增)(★★★) (P45)

【解释】未尽出资义务包括“根本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1. 在公司内部

( 1 )全面履行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考点 2013 年教材未涉及)

( 2 )违约责任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除出资部分外,还包括未出资的利息。

( 3 )股东权利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4 )股东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未履行出资义务 (不包括未全面履行),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 1 】根本未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为 0 )或者抽逃全部出资(剩下的出资为 0 ),还当什么股东?考生应清楚的是,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部分出资的股东不适用该规则。

【解释 2 】股东被除名后,可能造成实际缴付的出资与公司注册资本不符,公司有两种处理方法:( 1 )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法定减资程序,将被除名股东认购的份额从注册资本中消除;( 2 )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代替被除名股东认购相应的股份。

2. 对债权人

( 1 )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考点 2013 年教材未涉及)

( 2 )发起人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 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相关链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 “设立时” 的其他股东承担 “连带责任” 。

【解释 1 】所有的 “发起人股东” (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成立后”新加入的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 2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在公司 增资时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原告请求未尽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相应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解释】( 1 )该条款仅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 2 )该条款仅限于公司成立后的“增资”环节,不包括“公司设立”环节,公司设立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尚未“出生”;(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过错(未尽法定义务)时,才承担责任;而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股东无论是否有过错,均承担连带责任;( 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仅承担“相应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承担责任后,在“内部”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3. 能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 1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 未过诉讼时效期间 ,其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 1 )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被告股东以“债权人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股东抽逃出资( 2013 年新增)(★★★)( P46 )

【解释】未尽出资义务发生在公司的“设立环节”,抽逃出资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二者均会导致公司资本不实。

1. 抽逃出资的形态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1 )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 2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 3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 4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 5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例题·多选题】张三、李四、王五成立天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三、李四各以现金 50 万元出资,王五以价值 20 万元的办公设备出资。张三任公司董事长,李四任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的下列行为中,构成抽逃出资的有( )。

A. 张三与自己所代表的公司签订一份虚假购货合同,以支付货款的名义,由天问公司支付给自己 50 万元

B. 李四以公司总经理身份,与自己所控制的另一公司签订设备购置合同,将 15 万元的设备款虚报成 65 万元,并已由天问公司实际转账支付

C. 王五擅自将天问公司的笔记本电脑拿回家

D. 三人决议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并进行分配

【答案】 ABD

【解析】( 1 )选项 A :属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的行为;( 2 )选项 B :属于“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的行为;( 3 )选项 D :属于“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的行为。

2. 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 1 )股东权利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 )股东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3 )“帮凶”的连带责任

①股东抽逃出资,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股东抽逃出资, “公司债权人” 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 1 】( 1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所有的发起人”均承担连带责任;( 2 )股东抽逃出资的,只有“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才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 2 】该条款不包括监事。

( 4 )第三人幕后指使

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 “不能补足” 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如果发起人及时补足了出资,则第三人谈不上连带责任。

3. 能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 1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规定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抽逃出资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抽逃出资金额 5 % -15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抽逃出资金额 2 % -10 %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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