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考点1】别除权(★★★)(P365)
【解释1】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解释2】别除权涉及担保物权,与保证无关。
1.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1)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
(2)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
2.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1)破产企业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企业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2007年案例分析题、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
(2)别除权人如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也不能转为对破产企业的破产债权,因二人之间只有担保关系,无基础债务关系。
3.第三人以其机器设备为破产企业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考点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1.该担保能否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不包括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
2.个别清偿
(1)破产程序开始后的个别清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危机期间的个别清偿
债务人在危机期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3.担保权人的抵销
《企业破产法》第40条所列不得抵销情形的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债务人的管理人以其抵销存在《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用以抵销的债权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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