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主要包括检验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依据与检验方法以及商品的复验等。
关于商品的检验的时间和地点,一般应在卖方交货、买方接货时进行检验,经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由买方受领,物权及风险随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但是,对于国际上广泛应用的国际贸易术语来说,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因此检验的时间和地点,一般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关于检验机构。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检验工作,一般是由专业性的检验部门或检验企业来办理,它们的名称很多,其中有的称公证鉴定人,有的称宣誓衡量人或实验室等,统称为商检机构或公证行,有时由买卖双方自己检验商品。
商检证书是商检机构检验货后签发的、证明检验结果的书面文件,是确定卖方所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赁证,也是买方凭此向卖方或其他关系人提出异议和索赔的法律依据。总的而言,商检证书是证明货物运输、装卸的实际状况,明确责任归属的依据;是通关验放的有效证件;是证明履行公约、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的主要依据;是对外办理索赔的有效凭证。
检验依据是检验进出口商品的根据,也是据以衡量进出口货物是否合格的标准。检验进出口商品,首先要明确检验依据,进而按照检验依据实施检验,对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要求的评定为合格,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要求的评定为不合格。在进口业务中,商品的检验依据主要有成交样品、标样合同、信用证、标准等;在出口业务中,商品的检验依据与进口业务中所列内容(如样品、合同、信用证、标准等)基本一致。
所谓复验,是指买方对到货拥有的复验权。买方对到货的复验,既不是强制性的,也不是接受货物的前提条件,复验与否由买方自理。如果复验,则应在合同中将复验的期限、复验机构和复验地点等规定清楚。
出口合同检验条款的具体规定范例如下:“双方同意以装运港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和数(重)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品质或数(重)量进行复验。复验费由买方负担。如发现品质或数(重)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但须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 x x天内。”
进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常见的有如下订法:“双方同意以制造厂出具的品质及数量或重量证明书作为有关信用证项下付款的单据之一。但是货物的品质及数量或重量检验应按下列规定办理:货到目的港x x天内,经中国进出品商品检验局复验,如发现品质或数量或重量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时,除属保险公司或船公司负责者外,买方可凭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明书,向卖方提出退货或索赔。所有因退货或索赔引起的一些费用(包括检验费)及损失均由卖方负担。在此情况下,凡货物适于抽样者,买方可应卖方要求,将货物的样品寄交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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