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资本运营中几种不合理的避税方法
合理避税,也称为节税或税务筹划,指纳税人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结构和交易活动的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减轻纳税负担,取得正当的税收利益。通俗地讲,合理避税可以认为是纳税人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他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由于它的前提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展开的,因此在税务管理上不应反对,只能予以保护。
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发现企业采取以下一些不合理的避税方法:
一、假投资入股,真资产转让
有的企业在处置其资产时,为逃避纳税,相互签订假合同,采取假投资入股的方式企图达到少缴税款。这些税务机关可从其数据的变化中发现蛛丝马迹。如某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申报税款的数据分析中发现,该纳税人申报的土地使用税突然减少很多,于是派人去该单位调查情况。该单位负责人称有一块土地已用于投资入股,并已办理了土地权属变更,并向稽查人员出示了股东会议决议以及国土局的批文。但税务人员通过查看公司账簿,发现“长期投资”科目未有任何记载,“无形资产”科目也未有任何变动,而且有一笔收取的对方款项挂在“其他应付款”中。由于变更土地使用权权属以及股东投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土资源两部门,于是,税务人员决定到这两个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国土局的经办人员证实,确有某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另一公司之事,并向稽查人员提供了双方公司当时提交的申请报告,出具了文件批复。但在工商局的档案资料中,却未找到另一公司因股份变动而申请注册变更的相关资料。于是重新约谈该单位的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终于说出了该公司在实施土地转让的时候不想交纳无形资产转让的相关税费,因此就想出了虚假投资入股方式实施土地转让的主意。结果最终不仅补缴了税款、滞纳金,还被税务机关处以偷逃税款一倍的罚款。
二、股权平价转让,溢价暗渡陈仓
近年来,资本市场日趋红火,资本收益率也日益升高,股权转让作为资本市场中一种重要的交易形式,在越来越多的企业或个人间出现。在股权转让业务中,转让价格是计算应纳税款的重要依据。于是部分纳税人就打起了这方面的主意。一方面,因股权转让有着一定的隐蔽性,税务机关往往在股权转让双方已经完成股权转让后,才能从工商管理部门的定期数据交换、税务登记变更等环节获得相关的交易信息;另一方面,股权转让各方为了逃避相关税收,往往会达成某种默契,签订一份平价转让或低于实际转让额的虚假股权转让合同报给税务机关,交易价格“暗箱操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文件规定,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核定转让收入的方法,一样会让造假者难逃法网。
三、变相分红,隐瞒税收
一方面,投资分红长期挂“利润分配”科目,造成公司从未分红的现象;另一方面,利用公司间往来科目,支付投资者红利而不代扣个人所得税。如某企业将应付投资者的红利,以投资者另行设立公司借款名义拨付,长期挂“其他应收账款”科目,有借无还,以逃避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或是公司股东从公司借款,长期不还。而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个人投资者从所投资单位借款,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未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以看成是企业对投资者的分红,交纳个人所得税。
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发现企业采取以下一些不合理的避税方法:
一、假投资入股,真资产转让
有的企业在处置其资产时,为逃避纳税,相互签订假合同,采取假投资入股的方式企图达到少缴税款。这些税务机关可从其数据的变化中发现蛛丝马迹。如某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申报税款的数据分析中发现,该纳税人申报的土地使用税突然减少很多,于是派人去该单位调查情况。该单位负责人称有一块土地已用于投资入股,并已办理了土地权属变更,并向稽查人员出示了股东会议决议以及国土局的批文。但税务人员通过查看公司账簿,发现“长期投资”科目未有任何记载,“无形资产”科目也未有任何变动,而且有一笔收取的对方款项挂在“其他应付款”中。由于变更土地使用权权属以及股东投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土资源两部门,于是,税务人员决定到这两个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国土局的经办人员证实,确有某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另一公司之事,并向稽查人员提供了双方公司当时提交的申请报告,出具了文件批复。但在工商局的档案资料中,却未找到另一公司因股份变动而申请注册变更的相关资料。于是重新约谈该单位的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终于说出了该公司在实施土地转让的时候不想交纳无形资产转让的相关税费,因此就想出了虚假投资入股方式实施土地转让的主意。结果最终不仅补缴了税款、滞纳金,还被税务机关处以偷逃税款一倍的罚款。
二、股权平价转让,溢价暗渡陈仓
近年来,资本市场日趋红火,资本收益率也日益升高,股权转让作为资本市场中一种重要的交易形式,在越来越多的企业或个人间出现。在股权转让业务中,转让价格是计算应纳税款的重要依据。于是部分纳税人就打起了这方面的主意。一方面,因股权转让有着一定的隐蔽性,税务机关往往在股权转让双方已经完成股权转让后,才能从工商管理部门的定期数据交换、税务登记变更等环节获得相关的交易信息;另一方面,股权转让各方为了逃避相关税收,往往会达成某种默契,签订一份平价转让或低于实际转让额的虚假股权转让合同报给税务机关,交易价格“暗箱操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文件规定,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核定转让收入的方法,一样会让造假者难逃法网。
三、变相分红,隐瞒税收
一方面,投资分红长期挂“利润分配”科目,造成公司从未分红的现象;另一方面,利用公司间往来科目,支付投资者红利而不代扣个人所得税。如某企业将应付投资者的红利,以投资者另行设立公司借款名义拨付,长期挂“其他应收账款”科目,有借无还,以逃避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或是公司股东从公司借款,长期不还。而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个人投资者从所投资单位借款,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未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以看成是企业对投资者的分红,交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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