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强化学习:民事诉讼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强化学习:民事诉讼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 总论
强化学习九、民事诉讼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5项)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单数)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1)审判过程公开--即开庭。
【注意】3种情况不开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的。
(2)审判结果公开: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
我国法院分为四级: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除最高法院外,其他各级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级法院。
(1)一审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2)经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3)一审终审
适用于:①特别程序、②督促程序、③公示催告程序④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链接】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三)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各级法院的辖区和各级行政区划是一致的。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也叫普通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2)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也称特别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九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提示】下列1-7种均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均可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
诉讼原因 | 管辖的法院 | |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 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 被告住所地 |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 |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 票据支付地 | |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 |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 |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 |
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 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 | |
⑧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 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 |
⑨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 |
(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三类: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管辖的确定(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和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提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易出判断题)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
【提示】上述诉讼时效期间(1年、2年、20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也就是说,对在20年内始终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法律也不再予以诉讼保护。
【链接】仲裁时效,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决定延长的制度。
(五)判决和执行
1.判决
(1)法院审理案件:开庭并公开
【特例】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3)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链接】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4)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执行:
(1)执行的管辖:
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律文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申请执行,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不同的法律文书 | 执行的管辖 |
①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由第一审法院执行 |
②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
(2)执行措施(9项)
①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②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④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⑤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⑥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⑦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⑧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⑨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