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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4]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有关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事项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财税〔2013〕111号文件的附件2,更名和增补本通知附件所列的分支机构。自上述分支机构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及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之日起,按照财税〔2013〕111号文件以及本通知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财税〔2013〕111号文件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在维持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计算应交增值税不变的前提下,实行由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汇总预缴增值税的办法。

  (一)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含委托运输管理的站段,下同)本级的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调整为1%,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按下列公式计算,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

  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1%

  (二)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站段汇总的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仍为3%,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应按下列公式计算汇总应预缴的增值税,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

  汇总应预缴的增值税=(总部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下属站段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3%—(总部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下属站段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3〕111号文件第三条相应废止。已经按照3%预缴的增值税,由中央财政通过2014年年终结算方式予以调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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