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邮政营改增相关规定明确
【导读】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三个公告,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作出规定,并明确了有关纳税申报事项。
据悉,从2014年1月1日起,我国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此次试点扩围共涉及2.06万户纳税人,其中铁路运输业1200余户,邮政业近3000户,2月份将面临营改增后首个申报期。铁路运输和邮政两个行业户数虽然不多,但集中度较高,组织层级较多,财务核算更为复杂。
根据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过渡期,按规定仍可以继续抵扣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其复印件仍可以继续作为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报送。
据介绍,此次规定了铁路总公司汇总纳税的具体业务范围,铁路总公司和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物流辅助服务,实行汇总纳税,发生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按增值税现行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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