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开展
会议强调,营改增对于推动邮政行业转型升级、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全行业要全面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对接协调力度,全力配合落实试点政策,平稳有序推进营改增,引导企业把发展重心转移到改善要素结构、提高服务质量、重视品牌建设、加强技术创新上来。
根据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2月12日正式发布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邮政代理金融、代理速递物流服务适用11%税率并免税,快递服务的收件、分拣、派送环节按照“收派服务”适用6%税率,快递服务的交通运输环节适用11%税率。试点政策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会上,赵晓光代表国家邮政局党组对各地邮政管理部门配合实施营改增试点工作提出三点要求:
一是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邮政业营改增试点政策符合现行营改增政策框架,同时也考虑了行业的基本业情。政策来之不易,全行业一定要深刻领会营改增对国家全局工作的重要地位,配合财税部门把邮政业营改增试点方案和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取得切实成效。
二是充分认识邮政业营改增的重要意义。将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将进一步优化行业发展税制环境,更好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巩固邮政业科学发展的制度基础,有利于推动邮政行业转型升级,有利于保障邮政基本公共服务,有利于逐步降低快递税收负担,有利于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三是全力配合财税部门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省、市(地)邮政管理部门要主动协调对接地方财税部门,协助落实邮政业税率适用范围,配合落实税改可操作性措施,推动解决试点新情况新问题。
会议特别指出,快递服务就其交通运输部分适用11%税率,派送服务适用6%税率,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在认真分析本地快递特点、充分听取意见基础上,积极协助税务部门科学界定快递中“交通运输服务”和“收派服务”的界限,使快递的适用税率符合行业实际,着力避免企业税负大的波动。
国家局各司局、直属各单位负责人在主会场,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相关负责同志在分会场参加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