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看风险】这种“工资”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对于工资薪金的个税代扣代缴,相信每个会计人员都会有这样一种认识:企业给员工发放工资,需要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哪怕员工每月工资低于5000元,实际上不产生个税税款,也应该按月申报。但近日遇到了一个非常特别的问题,如果对个税政策了解不够多,理解不够深刻,很可能会因为错误的申报操作,导致多交很多的个税!
【场景案例】
某合伙企业有甲乙两个自然人合伙人,2019年给合伙人按月发工资,月薪均为5000元。该企业会计每月按发放的工资给两个合伙人代扣代缴了个税,由于月薪只有5000元,实际没有产生个税税款。
2020年3月,申报两个合伙人的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时,被税局告知,合伙人的工资不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成本费用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
于是,会计调增了两个合伙人全年的工资,共12万元。然后在填写减除费用和各项扣除的时候,系统给出了这样一个提示:有综合所得时,投资者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只能在综合所得申报中扣除。
如果因为有综合所得,导致投资者减除费用不允许在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中扣除, 这就导致这两个合伙人每人多了至少6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
【风险点睛】
上述案例中,该合伙企业申报个税的做法是否正确呢?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经营所得个税的相关规定。
一、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工资要不要代扣个税?
根据财税[2000]91号附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们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层面,投资者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实际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放给投资者的工资实际上是经营所得的一部分,不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当计入投资者个人的“经营所得”来申报缴纳个税。
因此,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月取得的工资薪金应当视同其分月取得的“经营所得”,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按季预缴的为季度次月)申报期内,申报预缴个税,无需在每月支付工资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二、合伙企业给自然人合伙人发放的工资能不能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根据财税[2000]91号附件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在申报经营所得个税时,需要将这部分工资进行纳税调增。
三、同时有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的情况下,减除费用和各扣除项应该在哪里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上述政策我们可以推断出,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如果有综合所得,那么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都只能在综合所得扣除了。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中,由于企业会计给合伙人按起征点申报了工资薪金的个税,导致在申报经营所得时,就算以最低税率5%来交个税,每个合伙人也需要多缴纳个税60000*0.05=3000元。
考虑到经营所得个税是五级累进税率,少扣除一年6万的减除费用,还会导致税率跳档。小编用一个例子更进一步计算一下对税额的影响有多大。
【案例】某合伙企业有两个自然人合伙人,份额分别为50%,给每个合伙人发了6万/年的工资,2019年度会计利润为28000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项目,由于合伙人工资不允许税前扣除,合伙企业纳税调整后所得=28000+60000*2=148000元。
情况一:合伙企业没有给合伙人申报工资薪金个税。在不考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的情况下,每个合伙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48000/2-60000=14000元,适用税率为5%,应缴纳经营所得个税=14000*0.05=700元。
情况二:合伙企业给合伙人申报了工资薪金个税。在不考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的情况下,每个合伙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48000/2=74000元,适用税率为10%,应缴纳经营所得个税=74000*0.1-1500=5900元。
两种情况下的经营所得个税差额=5900-700=5200元。
因此,需要注意上述个人所得的申报项目差异可能带来的潜在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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