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在确认销售收入时逐笔结转销售成本。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2012年6月份甲公司发生如下业务:
(1)6月2日,向乙公司销售A商品1 600件,标价总额为800万元(不含增值税),商品实际成本为480万元。为了促销,甲公司给予乙公司15%的商业折扣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已发出商品,并向银行办理了托收手续。
(2)6月10日,因部分A商品的规格与合同不符,乙公司退回A商品800件。当日,按规定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退回商品已验收入库。
(3)6月15日,甲公司将部分退回的A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本公司职工,其中生产工人500件,行政管理人员40件,专设销售机构人员60件,该商品每件市场价格为0.4万元(与计税价格一致),实际成本0.3万元。
(4)6月16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来函。来函提出,2012年5月10日从甲公司所购B商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甲公司在价格上给予10%的销售折让。该商品售价为600万元,增值税额为102万元,货款已结清。经甲公司认定,同意给予折让并以银行存款退还折让款,同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
(5)6月20日赊销A商品给B公司,售价120万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7%。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计算现金折扣时考虑增值税,该批商品成本为100万元。销售前产品已计提跌价准备10万元。当月29日收到货款。
(6)6月26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B公司销售一批商品,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1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该批商品成本为6万元。A公司在销售该批商品时已得知B公司资金流转发生暂时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A公司仍将商品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假定A公司销售该批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7)6月28日,向乙公司销售A产品,销售价格为60万元,实际成本为54万元。产品已发出,款项已预收40万,补收余款已存银行,该公司未设置预收账款账户。
(8)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销售商品,丙公司6月对外实际销售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6月30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向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未收到,甲公司的商品成本为6万元。甲公司按含增值税的售价的10%支付手续费。
1.根据资料,甲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账户的金额是( )万元。
A.830 |
B.720 |
C.710 |
D.708.83 |
2.根据资料,甲公司“主营业务成本”账户的金额是( )万元。 |
A.498 |
B.580 |
C.570 |
D.571.17 |
3.根据资料,甲公司营业利润的金额是( )万元。 |
A.209.222 |
B.89.222 |
C.-144.778 |
D.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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