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班讲义二十九
第一单元 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 ★★★ ) (P159-166)
【例题·计算问答题】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白酒和果酒。 2013 年 6 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 1 )购进业务:从国内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80 万元、增值税 13.60 万元,由于运输途中保管不善,原材料丢失 3 %;从农民手中购进葡萄作为生产果酒的原材料,开具收购发票,注明价款 10 万元;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劳保用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2 万元、增值税 0.06 万元。
( 2 )材料领用情况:企业在建工程领用以前月份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成本 5 万元。该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7 %。
( 3 )销售业务: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白酒,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额共计 200 万元,本月应收回 60 %货款,其余货款于 9 月 10 日前收回,本月实际收回货款 50 万元。销售白酒时支付销货运费 3 万元、装卸费 0.20 万元,取得货运普通发票。销售果酒取得不含税销售额 15 万元,另收取优质费 3.51 万元。
假定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
该企业财务人员在申报增值税时计算过程如下: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3.60 + 10 × 13 %+ 0.06 = 14.96 (万元)
当期销项税额=( 200 + 15 )× 17 %= 36.55 (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36.55 - 14.96 = 21.59 (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指出该企业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哪些问题,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该企业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下列问题:
( 1 )运输途中因保管不善丢失的 3 %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规定,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2 )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以前月份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根据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3 )销货支付的运费未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根据规定,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的运输费用,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 7 %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运输费用金额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 4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应按照销售额的全部价款计算销项税额。根据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5 )销售果酒取得的优质费未作为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优质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解析】
( 1 )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3.60 ×( 1 - 3 %)+ 10 × 13 %+ 0.06 + 3 × 7 %- 5 × 17 %= 13.91 (万元)
( 2 )当期销项税额= 200 × 60 %× 17 %+ 15 × 17 %+ 3.51 ÷( 1 + 17 %)× 17 %= 23.46 (万元)
( 3 )当期应纳增值税= 23.46 - 13.91 = 9.55 (万元)。
三、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或者销售旧货(★★★)( P157-P158 )
1 、一般纳税人
( 1 )非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当年购进“非固定资产”时,其进项税额已经抵扣了,现在出售时,按照正常的销售货物缴税即可。
( 2 )固定资产
① 2009 年 1 月 1 日之前购进的
一般纳税人在 2009 年 1 月 1 日之前购进固定资产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增值税改革试点地区除外)。既然纳税人当年购买固定资产时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现在出售时就不再多收税了,象征性地按照 4 %的征收率再减半征收增值税(过去没享过福,现在可以享受一次)。
②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购进的
如果一般纳税人当年购进固定资产时已经依法抵扣了进项税额,现在出售时就该依法办事不能少缴税了(人不能在一件事情上占两次便宜)。
2 、小规模纳税人
( 1 )固定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一直以来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其购进固定资产的时间与 2009 年 1 月 1 日无关。
( 2 )非固定资产
3 、销售旧货
( 1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4 %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减按 2 %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表 4 - 2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或者销售旧货
纳税人 | 具体情形 | 税务处理 | 计税公式 |
一般纳税人 | 2009 年 1 月 1 日 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并且之前未纳入试点 | 按照简易办法依 4 %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含税售价÷( 1 + 4 %)× 4 %× 50 % |
2009 年 1 月 1 日 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或之前纳入试点的 | 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售价÷( 1 + 17 %)× 17 % | |
非固定资产 | |||
旧货 |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4 %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含税售价÷( 1 + 4 %)× 4 %× 50 % | |
小规模纳税人 | 固定资产 | 减按 2 %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含税售价÷( 1 + 3 %)× 2 % |
旧货 | |||
非固定资产 | 按 3 %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含税售价÷( 1 + 3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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