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
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包括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属于非转让背书)
2.背书人
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3.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
4.背书记载事项
1)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相对记载事项)。
2)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提示】: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委托收款背书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章。质押背书应记载“质押”字样、质权人和出质人签章
4)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提示】:第一记载人,为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5.背书效力
1)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2)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3)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具体来说,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6.背书特别规定
1)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2)部分背书: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3)限制背书: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注意】: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期后背书: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