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第五章重要考点详解:经营所得
考点:经营所得的界定(★★)
1. 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2. 出租车
3. 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
(1)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①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②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2)税目界定
考点: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1.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等准予扣除项目)×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示1】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提示2】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2.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3. 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扣除项目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确定。
4.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通常应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5.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考点:经营所得的税率(★)
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经营所得适用)
考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关于经营所得扣除项目的规定(★★)(一)不得扣除项目
1. 个人所得税税款;
2. 税收滞纳金;
3.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 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 赞助支出;
6. 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 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例如,未经核准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二)与人员报酬、福利等相关的项目
1. 从业人员的工资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 业主的工资
(1)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3)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投资者个人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3. 保险费
(1)基本社会保险
个体工商户按照有关规定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补充社会保险
①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②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3)商业保险
①商业健康保险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1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②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 三项经费
(1)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5. 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6.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能否扣除或扣除限额
(三)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项目1. 生产经营费用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准予扣除。
2. 亏损弥补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 借款费用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4.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2)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5. 业务招待费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 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8. 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9. 公益性捐赠
(1)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2)可以全额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3)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10. 研究开发费用
(1)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准予在当期直接扣除;
(2)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11. 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据实扣除还是限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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