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第五章重要考点详解:居民个人综合所得
【重要考点详解】居民个人综合所得
考点:什么是居民个人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入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提示】非居民个人取得上述4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考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征收管理规定(★★)
1.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
(1)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考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 收入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即:
(1)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收入×(1-20%)
(2)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收入×(1-20%)×70%
3. 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综合所得适用)
考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扣除项目(★★★)(2020年全面更新)【提示1】
按照2019年考试的情况,各扣除项目的具体扣除标准在题目已知条件中提供,专项附加扣除要点参考“轻1”最后一页“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要点简图”。
【提示2】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4)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提示3】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2)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3)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4)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法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5)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提示4】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2)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3)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依法分别计算扣除额。
(4)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提示5】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1)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3)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5)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6)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提示6】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①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②除前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2)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3)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4)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5)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6)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提示7】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年满60岁的父母,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提示8】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提示9】
(1)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2)纳税人同时从2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3)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考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其他特殊规定(★)(2020年全面更新)
1. 居民个人取得的符合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2.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征税规定(1)居民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2次以上(含2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计算纳税。
3.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4.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1)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3)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纳税。
5. 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政策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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